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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9章 京察(1 / 2)

大明朝,虽然初几头就要开衙,可是官员们的心思并没有收回,依旧沉浸在过节的氛围中。

这样清闲的气氛,会一直持续到正月二十多,也就是元宵节之后十天,因为在正旦节放假三天,而在元宵却是放假七到十天。

具体是放几天,是有钦天监来定的,或许是通过某种阴阳术来确定,最后报皇帝批准。

正旦到元宵,相差不过十来日,官员们自然也不会收心,认真处理国事。

当然,像兵部这样要紧的衙门会例外,毕竟涉及兵事都不是小事儿。

而且,各衙门也会在这段时间安排好人事值日,其他人则只是去衙门点个卯,然后就自由活动。

不过这只是大部分衙门是这样,除了兵部外,吏部和都察院这段时间也是非常紧张的,因为他们还要忙着京察。

明代京察制度建立之前,对京官的考核主要采用考满的形式。

但考满制度偏重于官员在该职位所做出的成绩,并且考满三年一考,对官员三考也就是九年时间才进行黜陟。

由于考满周期过长,对贪婪不律的官员,不能及时进行罢黜,中间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官员进行考察,来保证官僚队伍的纯净,京察制度便逐渐建立起来。

京察是对全体京官德行和能力进行的考察,旌别贤否,惩黜不法官吏,整顿官场风气。

任何新生事物都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明代首创的京察制度亦是如此。

洪武六年九月,明太祖朱元璋下诏对京官三十个月进行一次考核,每考可升一等,这就是京官考满制度的雏形。

洪武九年十二月,规定每岁一考,九年为满。

洪武十四年十月,又对京官的考核方式,及考核周期进行了规定,五品以下京官由其所在衙门堂官对其填写考语。

考核结果或是称职之语,或是平常之语,或是为不称职之语,三年为一周期,九年通考黜陟。

四品以上官员的任满黜陟,由皇帝直接决定。

明初定制,“京官考察,即行黜陟于考满之时”,洪武时期以考满形式对京官进行考核,此时尚未有十年或六年京察之说。

在经历过一段对京官无定期考察之后,至天顺八年才又下旨规定,对京官十年一察。

据《大明会典》记载:“天顺八年奏准:每十年一次举行,不拘见任、带俸、丁忧、公差、养病、省祭等项,俱公同本衙门堂官考察。”

考满制度规定京官九年通考黜陟,而京察十年一行,京察时不少京官或已改任它职,因此京官十年一考察具有不完善性。

于是在弘治九年二月,吏部郎中黄宝率先提出京官六年或九年进行一次考察。

对此,弘治皇帝并未引起重视,自然也没有因此就下旨。

弘治十四年七月,吏部复议南京吏部尚书林瀚等人,重提京察周期过长,地方官员三年入京一次进行朝觐考察。

内外武职官员也要五年接受一次考选,只有两京五品以下官员的考察十年才进行一次,间隔时间太久。

明孝宗对此也表示认同,但但依旧没有下旨改变京察制度。

一直到弘治十七年五月,吏科给事中许天赐以灾变上奏,再次请求京官六年一次考察。

由此也可以看出,利用灾变请求调整国策,其实在明朝中期就已经开始,也成为改变国策的一个机会。

或迫于朝中大臣的反复提议,弘治十七年六月,明孝宗终于下旨:“令两京吏部各会同都察院并各衙门堂官从公考察,今后每六年一次,着为令。”

自此,六年一察制度才完全建立起来,但由于特殊情况的发生,有时并未严格遵守六年一察。

或因新皇帝继位、或因发生天灾异变、或因当权者排除异己的需要,都会临时举行京察,这样的考察也被称为闰察。

闰察起于正德、嘉靖时期,成为权臣倾陷忠厚之人的深坑。

京察的举行由朝野各衙门协作进行,“部、院主持于上,吏科、河南道、考功司协赞于下”,吏部和都察院堂官从事京察的主持工作。

考功司是吏部直接负责京察的部门,主要负责京察的具体工作,科道主要负责京察前一系列准备工作,及京察后的拾遗工作,对官员的考察结果最终“以听上裁”,由皇帝决定被察官员的去留。

南京官员的考察“俱该南京吏部、都察院会同考察,径自具题”,南京京官的考察不由北京部、院职掌,全权由南京部、院负责。

京察由吏部尚书主掌,吏部侍郎的职责为“主赞太宰”,协助吏部尚书工作,其职能贯穿京察的准备、进行和收尾的各个环节。

很不幸,今年发起的京察,或者成为闰察的主掌,就是刚刚回朝的武英殿大学士,吏部尚书高拱。

在杨博致仕后,隆庆皇帝并未让内阁推举新的吏部尚书,而是直接在旨意中让高拱掌部。

这也是高拱在回朝后并没有急于对一些人进行报复的原因,他有的是机会可以慢慢炮制一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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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察的准备阶段,始于科道官的察前建言,随后吏部堂官覆议科道官所陈言内容,并奏请开展京察的准备工作。

之后考语和访单的填写,是京察准备阶段的重要工作,是部院进行堂审的主要依据。

吏部堂官命本部司官,制作应察官员名单,密托科道官共为咨访,根据咨访所得填写访单,再以回报堂官。

此外,各衙门堂官为属官填写的考语或者称为考评,以及该自陈官员的自陈疏,皆由吏部堂官知会后进行收集。

而这些收集的文档会被密封在吏部考功司,等候皇帝决定京察时间。

京察开始后,吏部考功司同科道共同进行会单,商议出被考察官员的最初考察结果,以便部院堂官在堂审前了解官员的基本情况。

此外,在京察正式开始前二十余日,考功司官员需宿部处理京察事宜,一般的时间是“正月十五日以后,考功司宿部”。

最后,堂审当日,考功司郎中负责“唱名”等相关事宜,员外郎负责上稿,“郎中主查理,员外郎主上稿”。

官员的考评成绩出来并成文后,京察还未结束,即便皇帝已经批示,因为还有科道最后一次审核。

因此,在京察结束后,考功司仍要宿部,处理有异议官员的察疏,这就是科道拾遗事宜。

都察院为明代最高监察机构,其职责纠劾百官、督察各道,其本身的监察职能,必然需要和吏部共同参与京察工作,“部院一体,协襄计典,不可偏废”。

都察院分十三道,当然不会全部参与到京察中,按照职能划分,一般是河南道御史主要负责协助京察事宜,对京察官员进行纠劾拾遗。

看似吏部尚书高拱此时仿佛拥有巨大的权利,可以左右京官京察的结果,其实不然,大明朝对于官员之间相互制衡还是做得不错。

都察院堂官在京察全过程中主要起到总领其属官的作用,但是却要直接参与吏部尚书主持的堂审,或者说对于京官的考评,都御史也是拥有举足轻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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