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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高干子弟成死刑犯,1995年德宏“1·25”国道悬崖男尸案(2 / 2)

其中通讯录上的蒲某告诉专案人员,王在1994年11月份一天来找过他,要其设法帮搞一副军车牌照,遭蒲拒绝后便走了。

此后,其他信息不断汇入专案组。

云南省公安厅协查后回报,“辰25-1027”军用牌照系驻昆明呈贡的成都军区某处北京吉普车牌照,于1994年12月中旬停放营房车库内被盗。四川省公安厅也回电证实有王某某其人及告知基本情况。

至此,王晓军的基本情况已清楚,作案嫌疑也可以确定:王具备作案时间,有作案动机,且有作案条件,两人到过德宏,有军服,曾设法搞军车牌照,会开车,还准备过作案工具。另外,王晓军的年龄、体貌特征等同冲关车驾驶员相符,且在成都有落脚点,与被劫车逃匿方向一致。

据此,决定通缉王晓军。

云南省公安厅向北京、河南、四川及云南各地发出了通缉王晓军的协查通报。令专案民警感到意外的是,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在扫黄活动中,查处卖淫女班某时,从其家中搜到一支苏制手枪。据班某交代,枪是一名叫王晓军的嫖娼者放的。

根据班某提供的线索,抓捕王晓军后经审查,才得知王为云南通缉的重大杀人劫车嫌疑人。

4月27日,专案人员赴郑州辗转周折,于5月13日将王晓军及其身上缴获的死者管健的bp机、三把三菱车及一把公爵王车钥匙等物证和被劫的伏尔加轿车、三菱吉普车押解回德宏。

经初步审查,王交待了他和李明昌所干的两起杀人劫车的严重罪行,但将责任推卸到李明昌身上。

显然,不抓获同案犯李明昌,此案难以告破。

1994年6月7日,专案组和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利用王晓军之兄王某某和昆明姘妇田某巧妙安排,终于将到成都取销车赃款的李明昌捕获。该犯如实供述了杀人劫车经过。

该供述与在此之前,保山在一公路边数百米的深谷中发现的伏尔加轿车驾驶员聂群被害现场情况相符,到此,全案告破。

王晓军,河北省人,出生于郑州一军队高干家庭,1993年因打架斗殴被以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李明昌,云南省丘北县农民,曾因拐卖妇女儿童被收容审查,长期流窜在外。王晓军和李明昌在1994年10月认识后,窜至云南省河口县,王晓军出钱唆使李明昌两次越境到越南购买枪支,未果,王就亲自出境买得一支苏制式手枪,还弄来一套陆军少校马裤呢冬装。

12月中旬,王李二人又窜入昆明呈贡县成都军区某处营房盗窃了车库里的吉普车牌照“辰25-1027”。12月底,二人到了下关,王在其朋友处偷了一把匕首,然后到了保山。

30日早晨,二犯罪嫌疑人以80元租金在保山市环岛附近租了聂群驾驶的白色伏尔加轿车,到了板桥附近,王谎称等首长,停车后王逼李共同抢车。在驾驶员刚准备启动车子时,坐后排的王拔出手枪向聂开两枪。枪未响,王又使劲勒住聂的脖子,李则从侧面用匕首狠命地捅了聂一刀。二人掠去被害人身上财物,驾车逃至320国道3332千米处将尸体抛下公路右侧悬崖,然后换上偷来的军车牌照,驾车到成都。王将伏尔加车交给其兄王某某使用至案破追回。

事隔几日后,王、李又乘飞机到芒市。在瑞丽,王向其老乡卖刀小贩要了一把匕首。回芒市后,二人几乎天天到芒市机场观察。

1995年1月23日,王着军服,二人买得一根摩托车油门绳。3点左右,二人在机场先拦了一辆银灰色三菱吉普车,由于李明昌不敢按事先预谋下手,二人只好放弃杀人劫车计划。返回机场路上,王训斥了李一顿。后又拦乘德宏地税局管健驾驶的银灰色三菱吉普车。王故伎重演,用枪抵住司机,待其停车后,李明昌立即用事先买来的摩托车油门绳勒住司机脖子,王晓军则用匕首对司机猛刺一刀,然后将尸体拖至车后座,劫走死者身上的bp机、钥匙、手表等钱物。驾车逃至新桥电站坝头,将尸体抛下悬崖,并换上“辰25一1027”军用牌照,连续闯关,开到成都,将车以34万元价卖给四川省万源市农业银行。

元月29日李明昌拿了一万元钱后离开成都,因王晓军一直未将原二人约定的赃款的一半寄给李明昌,李便约田某一起到成都找王要赃款,结果自投落网。

这起在西南边陲德宏保山的首例杀人劫车案不仅在当地有较大影响,而且因王晓军属高干子弟,当地党委政府和云南省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都非常重视和关心。人们对本案能否公正审判也拭目以待。

案破后,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亲自承办此案。在一审庭审中,被告人王晓军对犯罪事实关键性问题拒不如实供述,时而将罪责推诿于李明昌身上,或仅供述枝枝末叶问题;时而支支吾吾,或者面对和李明昌的质证干脆默不作声。李明昌则对犯罪事实一直供认不讳。

德宏中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当庭宣告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被告人王晓军不服,提出上诉。一审宣判后,王晓军上诉及其亲属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称,两次发生杀人劫车犯罪,王晓军均不具备作案时间,他都不在犯罪现场。1994年12月29日他正在开远、河口,有住所登记和出境到越南和入境的登记为证;李明昌第二次杀人,王是在和李明昌吃完饭后分手,独自到物资局汽车销售部和一姓苗的女同志洽谈购汽车事宜,返回旅社接李的电话,退房赶到现场后才知道是李明昌杀人劫车的。同时,被告王晓军还称其兄有配合公安机关抓获李明昌的情节,因而要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本人仅构成销赃罪而从轻处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收案后,指派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审判员承办此案,并由刑一庭原庭长肖运藻亲自调阅卷宗,深入细致地核实犯罪事实,并对被告人王晓军提出的上诉理由逐一进行审查和补充调查。经过艰苦扎实的工作后,携卷到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汇报。

经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晓军、李明昌1994年12月30日共同杀害出租车驾驶员聂群,抢劫伏尔加轿车的犯罪事实有李明昌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与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尸检报告等相吻合;有二被告人于1994年12月29日用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宿保山市旅社南208房间的登记记录和赃车等证据证实。二被告人于1995年1月23日共同杀害管健抢劫其驾驶的三菱车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明昌的供认;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尸检报告与李明昌交代的犯罪事实、指认现场相吻合;被告人王晓军的交代;从王身上查获的轿车钥匙,确系被害人生前所带的德宏地税局日产三菱车和公爵王车钥匙;从王身上查获的传呼机和李所带手表均为管健生前之物。

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至于王晓军称其1994年12月29日根本没和李明昌在一起,没去过保山之说,经查,保山市保山饭店旅社登记簿对二人住208号房间有明确记载,经对王所称当日住宿的开远红河州农机公司招待所调查,该所1994年12月25日至30日没有住过王晓军其人;对河口检查站出入境登记册进行查证,未发现有王晓军12月底出入境的记载。

王晓军称1995年1月23日下午在物资局一机电公司和一姓苗的营业员谈买车之事,经对该公司和另外经营汽车的公司调查,均没有苗姓女同志,也没有王洽谈购买汽车之事,而王住宿旅社的服务员均证实,案发当日王和李上午共同出去直到下午4时左右才见王匆忙慌张地从外面进入旅社结账离去。王晓军否认主谋参与杀人劫车的理由不成立,至于其兄王某某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李明昌的事实也不能构成对王晓军从轻处罚的理由。

据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二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处死刑的判决。

罪大恶极的抢劫犯王晓军、李明昌于1996年6月26日在德宏州被执行枪决。人们无不拍手称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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