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书本网>其他小说>这就是印度> 第95章 印度土邦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95章 印度土邦(1 / 2)

印度土邦是印度历史上的一种行政区划形式,指的是在英国殖民统治时期,印度次大陆上由封建王公统治的领地。这些土邦在英国的指点和监督下由它自己的王公来统治,不构成英属印度的整体组成部分,但在英国的指导下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印度土邦的存在反映了英国殖民时期对印度复杂地理和政治结构的处理方式。

一、印度土邦的历史由来

土邦为汉语对英国殖民地时期,南亚和东南亚部分地区,保存的土着王公领地(英语:prcelystate)的总称。

在印度,土邦制度是一个古老的制度,印度历史上的任何一个王朝,都未能废除土邦制度。在印度历史上,土邦土邦王公都拥有自己的世袭领地,这些世袭领地,不受印度历史上王朝统治者的支配,而是由各个土邦王公管理。土邦王公相当于世袭的王侯,他们拥有自己的领地,拥有自己的军队,在自己领地之内相当于君主。因此有一种说法,印度历史上只是一个地理名词,从来没有完全统一。

印度历史上很多强大王朝的君主,都想废除土邦制度。比如莫卧儿王朝时期,试图统一印度,废除土邦制度,但印度地区的土邦众多,各个王朝没有绝对的实力废除这项制度,直到英国人侵入印度之后,才改变了局面,削弱了土邦王公们的权力。

在英国殖民时期,印度被划分为不同的行政区划,其中包括直接由英国控制的省份和这些土邦。土邦的统治者通常是封建王公,他们在名义上保持对领地的统治,但实际上其权力受到英国的控制和监督。这种模式被称为“附属联盟”(SubsidiaryAlliance),意味着土邦在形式上保持独立,但实际上受到英国的影响和控制。

英国殖民统治者与这些封建土邦签订了“军费补助金”等各种不平等条约。1813—1823年,哈斯丁斯总督任内,有300多个土邦先后与东印度公司签订《军费补助金条约》,大权移入英国驻扎官手中。

土邦在实际情况下受条约的约定,权限各不相同。如一种类型接近完全的君主制,这类土邦在财政和税收、司法有更多的独立权限。有的土邦名义上为君主制,王公没有实际权力或权力被削减,直接在英国的殖民统治之下,仅仅保留有名无实的君主。

但大多数土邦王公对内仍享有很大自治权,是邦内人民的专制统治者,这些土邦拥有自己的政府机构,包括货币、铁路和邮政局等,但在政治和军事上受到英国的控制。他们拥有各种不同称号,如罗阇、摩诃罗阇、纳瓦布和尼柴姆等,也是维护英国殖民统治的社会支柱。

1857年之前,英国设在印度的殖民政府确实长期打压各个土邦,开始的时候,英国人的手法比较粗暴,不断挑唆各邦国之间的矛盾,打算用武力威胁的手段,搞兼并和“削藩”,并且规定,如果一个土邦王公没有儿子,那在王公死后,土邦就会被殖民政府吞并,着名的章西女王就是被这条规定逼反的,并因而触发了印度民族大起义。之后,英国殖民者接受教训,改变对印政策,决定保留并扶植土邦。1858年,英国颁布《维多利亚女王宣言》,宣布放弃兼并政策,承认土邦王公政权,以笼络人心。1877年,英国女王维多利亚宣布兼任印度女王,全印土邦归其直接统治,土邦制度最后形成。由副王(即印度总督)行使对土邦的最高主权。

由此之后的近100年时间里,直到印度独立前,印度的土邦王室就开始了与英国的关系可谓是如胶似漆。印度大陆上所有土邦都活得好好的,一个也没少,而这些土邦的王公也对英国给予了大量的支持,英国人打仗没钱了,这些土邦就主动发行战争债券。英国人缺少士兵了,那这些土邦就鼓动自己的人民参加英国的军队去与为英国军队卖命。通过英国政府的拉拢,印度各土邦从此成为了“不列颠印度统治权的基本支柱”。特别是四个地盘最大,最有钱的土邦——巴罗达、迈索尔、海德拉巴与查谟和克什米尔,它们的王公(也称大君)来伦敦时,都会享受21响礼炮迎接的待遇,在礼宾和招待规格上,等同于欧洲君主。

后来随着统治的稳定,英国又进一步削弱了土邦王公的权力。由于土邦面积大小不等,实力各不相同,英国殖民当局,废除了大部分实力弱小土邦王公拥有军队的权力,只有几个大型土邦可以保留自己的军队。通过这些措施,英国基本实现了对印度地区的整合。

至1947年印巴分治前夕,全印土邦面积114万5千平方公里,人口近一亿。至十九世纪三、四十年代,全印共有土邦562(一说600)个,成为东印度公司各种形式的藩属国,其中最大的15个土邦分别海得拉巴土邦、克什米尔土邦、迈索尔土邦、马拉特联盟、旁遮普土邦、孟加拉土邦、信德土邦、奥德土邦、海得拉巴土邦、卡纳塔克土邦、马德拉斯土邦、马拉特联盟、旁遮普、迈索尔、孟加拉和信德土邦。

所以,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印度是先有土邦,后有英属印度,再后才有印度共和国。

二、印度土邦的最终命运

在印度和巴基斯坦独立过程中,土邦的问题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最终大多数土邦选择加入印度联邦,结束了其在印度政治地图上的特殊地位。

上一章 目录 +书签 下一页

书本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