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伙最成功的地方是,在借鉴“符号互动机制”理论以后,并通过一些实际案例,对少年犯罪个性成长经历的研究中,找到了一个可以从社会学角度解释犯罪的一般犯罪理论,即“不同交往理论”。”
“具体来说,根据那家伙和他学生所着的《犯罪学》,不同交往理论可以被概括为以下九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犯罪行为是学习得到的。这首先是对那种认为犯罪是遗传或天生的观念的否定,一个人如果不通过学习过程,也不会犯罪。”
“第二个方面,犯罪行为是在与其他人交流的互动过程中学会的。这种交流还包括了通过手势等形体动作的方式进行的交流。”
“第三个方面,学习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亲密的人群中。这表明了那些间接的,非个人面对面的交流方式,如电影、报纸等,对犯罪只起到了一种相对不重要的作用。”
“第四个方面,在犯罪的学习过程中,包括了学习:一、从事犯罪的技能,这种技能有时很复杂,有时却很简单;二、特定的动机、驱动力、合理化的方式和态度。”
“第五个方面,犯罪的特定动机和驱动力,是从对法律不赞同中以及认同这种不赞同人群中得到的。就像你作为警察,你觉得犯罪是恶行,但是在一部分人眼里面,会觉得犯罪是一种高智商的体现,是一种对制度和法律的挑衅,这种优越感以及挑衅可以让实施犯罪的主体得到极大的心理满足。”
“第六个方面,一个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他所处的环境中赞同违法的观念压倒了赞同遵守法律的观念。这实际上就是“不同交往理论”的基本原理。当一个人成为罪犯时,并不仅仅是因为他与犯罪的榜样接触交往过多,也因为他缺乏与赞同守法的榜样接触的机会。”
“第七个方面不同交往也许会随着交往的频率、交往的持续时间、优先级和强度的不同而不同。优先级,一般认为是在早期孩童时期就形成的遵守法律的行为习惯会在今后一生中比较容易地得到保持;反过来,早期形成的违法行为也比较可能伴随其终身。”
“第八个方面,通过交往得到的学习违法犯罪或者守法的榜样的过程,与其他任何学习过程涉及的机制是相同且也可以认为是复杂的。”
“因此,犯罪不仅仅是一种模仿的过程,比如一个人被诱使在交往过程中学会了犯罪,但是这个过程不能仅仅被看成是模仿,而是已经真正意义上形成了犯罪事实,同样要承担犯罪实施以后的后果。”
“第九个方面,虽然犯罪是一种通常意义上的需求和价值的表达,但是我们不能通过这种表达来解释犯罪,因为合法行为也表达了这种通常的需求和价值。”
杜大用说到这里,在那头停了一下,董则听到了自家师父喝水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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